发布日期:2023-06-16 20:15:16

本文目录

  1. 孟庆余在短道速滑中起什么作用,此经验科研复制吗?
  2.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3. 高校管理条例?
  4. 济源为什么叫示范区?
  5. 武昌首义学院社会认可度?

孟庆余在短道速滑中起什么作用,此经验科研复制吗?

孟庆余1951年8月出生于哈尔滨市,1969年1月来到七台河新建煤矿当采煤工人,1974年5月调入市体委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被评为国家高级教练员,曾任七台河市体工队队长、调研员。三十多年来,他以对党无限忠诚、对体育事业无比热爱的精神,为国家和省培养输送了世界冠军张杰、冬奥会冠军杨扬、王濛等数十名优秀短道速滑运动员。先后被评为省级优秀共产党员、黑龙江省十佳公仆、全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荣誉称号。2006年8月2日,孟庆余为了一场训练课,在赶往哈尔滨的途中为提高重点队员训练强度,孟庆余每年都要带队员到哈尔滨冰上训练基地训练。为了节省经费,他租用只有16平方米的地下室居住。孟庆余既要当教练员又要当家长,除了辛苦之外,自己还要往里贴钱。当时哈尔滨冰上训练基地场地紧张,七台河队经常被安排在半夜训练,一夜未合眼的孟庆余就会把大家叫醒,带着孩子们上冰。

孟庆余的学生,大多来自煤矿和农村家庭。孟庆余说,这些孩子寄托了家庭的全部希望。孩子没钱买冰刀,孟庆余就自己掏钱给买;怕孩子们营养跟不上,他就买牛肉、鸡蛋等给孩子们吃;有的孩子家住的远,他就让孩子住在自己家。队员们脚下的冰刀都是他亲手改造磨制的,他的学生们,正是穿着这样带着温度的鞋子,从七台河滑到了世界。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引导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应用创新,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以信息化引领驱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要求,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提升了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数字化、服务在线化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形成典型示范、可复制推广模式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 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区域平衡、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程序分为材料申报、专家评审和认定授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制定出台有关制度要求,推动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配合农业农村部对本区域示范基地建设进行指导、监管。

第三章 示范基地类型及标准

第七条 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四类: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

第八条 生产型示范基地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业等农业生产过程为对象,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动态感知、监测预警、精准作业、智能控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探索出了典型应用场景,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生态改良、环境优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各类主体。

第九条 经营型示范基地以农产品加工、包装、运输、仓储、交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初加工、分类分拣、智能分仓、物流配送、仓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溯源等方面,促进了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的各类主体。

第十条 管理型示范基地以优化管理职责履行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各类主体。

第十一条 服务型示范基地以面向农民和城市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便民服务能力和农民素质、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典型服务新模式的各类主体。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认定有效期为4年,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十三条 申报类别及条件

(一)生产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具有投入使用的规模化生产基地;

3.现代信息技术在生产活动中广泛应用;

4.在推进生产信息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开展了推广应用,社会效益明显;

5.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形成了可持续发展模式,经济效益明显;

6.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生产废弃物治理、循环利用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二)经营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现代信息技术在经营活动中广泛应用;

3.与合作社或农户、农民等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拓展了周边农民的增收和就业空间,社会效益明显;

4.连续三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并形成了可持续的经营模式,经济效益明显;

5.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三)管理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具有专业化的信息技术团队和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工具、产品;

3.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覆盖沙龙salon的业务范围或所服务管理部门达到40%以上,有效提升了行政管理效率、节约了管理成本,并形成了成熟的管理模式;

4.三年内在管理信息化方面获得有关方面肯定,社会效益明显;

5.在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四)服务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服务中广泛应用;

3.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便民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社会效益明显;

4.连续三年营业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均服务人数2万人以上,形成了典型、可复制推广的服务新模式、新业态,经济效益明显;

5.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初审后形成省级推荐名单(含推荐排序)及初审意见报农业农村部。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2.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二)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须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以下材料:

1.正式上报文件;

2.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纸质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式三份,电子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3.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纸质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式三份,电子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4.初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及初审意见。

第五章 组织认定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认定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00个。农业农村部综合考虑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及区域布局、申报主体类别等因素,研究确定每次示范基地认定数量及各类型比重。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组织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评分标准严格审查申报材料,视情况采用现场或线上汇报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评审,研究提出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拟认定名单由农业农村部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发布示范基地名单并授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类型)”。

第二十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以下情况申报:

(一)已获得省级单位授予农业农村信息化相关示范资格的;

(二)已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

(三)已获得农业农村信息化应用推广等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已获得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国家发明专利的。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及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以多种形式指导支持示范基地的发展:

(一)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鼓励申报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项目及神农奖、丰收奖等科技奖项;

(二)农业农村部将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对示范基地的宣传推广,强化正向激励,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典型模式,开展网上推介、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

(三)农业农村部组织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校等发挥智库作用,针对不同基地类型,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建立持续稳定支持长效机制,鼓励示范基地率先承担农业农村改革试点示范任务,并制定相应的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计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对示范基地采用分类抽查、“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每年选取不同类型的示范基地进行抽查:被抽查示范基地应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当地被抽查示范基地报送情况并进行审核;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对被抽查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并对示范作用发挥不足的示范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有义务根据农业农村部及所在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工作需要,提交示范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示范基地要爱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且在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弄虚作假、有欺瞒行为的或在经营期间被纳入失信名单的;

(二)利用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或与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无关的活动;

(三)不配合示范基地监督管理工作,或经农业农村部抽查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专家评审标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2013年至2017年依据《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已通过认定的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满后,可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同时废止。

高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济源为什么叫示范区?

河南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厅级)挂牌后,有好多人误认为“济源市变成地级市”了!这种说法对吗?

下面我们来看看“济源示范区”与“济源市”的区别,以及“济源示范区”挂牌后,“济源市”的行政级别就提高了吗?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和“济源市”的概念有所区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是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省委、省政府管辖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与济源市行政区域重合,因此河南省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是当前济源市行政区域内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济源市人民政府为河南省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的下辖机构。

看明白了吗,“济源市”与“河南济源示范区”不是同一个机构,“济源市”与“河南济源示范区”也不是平级机构,“济源市”是“河南济源示范区”这厅级单位的下属机构——“下属”,就是低一级,比厅级低!

陕西省杨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规格为正厅级,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也是正厅级。济源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采取和杨凌示范区同样模式,由国家发改委批准成立,中央编办批准正厅级规格。杨凌示范区下辖县级杨陵区,平潭实验区下辖平潭县。根据中央编办批准精神,济源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由河南省直辖,示范区下辖济源市。管委会为河南省政府派出机构,与济源市政府合署办公。济源市政府加挂管委会牌子,济源市委加挂管委会党工委牌子,济源市人大政协分别加挂管委会人大工委政协工委牌子。

武昌首义学院社会认可度?

武昌首义学院创建于2000年8月,2015年由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更为现名。多年来,该校坚持“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主动适应国家经济战略转型升级,围绕国家和湖北地方经济发展对人才层级的需求,不断深化教学教育改革,取得骄人办学成绩。

综合实力广受赞誉

2006-2018年,连续十三年杠鼎全国同类院校排行榜首。迭膺中国一流独立学院(五星级应用型大学)榜首,中国两岸四地民办大学排行榜首,中国独立学院最佳专业排行榜榜首。屡获中国社会影响力民办高校、中国民办高校毕业生竞争力调查十佳样本院校等称号。为湖北省转型发展试点高校,首批入选教育部“互联网 中国制造2025”产教融合促进计划试点院校。

就职升学群芳斗艳

毕业生质量广获社会和用人单位认可,就业率达96.8%,部分工科专业就业率达100%;每年大批毕业生就职于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事业单位。共计千余人被国家和省市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每年20%以上的本科毕业生考取国内外高校硕士研究生,生物专业考研录取率高达70%;3千余人次在全国各类学科专业和技能大赛中获奖;逾千名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英语专业四级一次性通过率高达73.17%,高出全国平均通过率23.25个百分点。在素有“中国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中,法学专业学生连续数年一次性通过率超越40%,逾全国高校通过率20%标准。

专业设置精准对接?

结合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产业发展对高层级应用型人才的需要,调整优化学科和专业结构。现设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和艺术学6个学科41个本科专业、11个专科专业。

有13个省级优势学科和品牌专业。新闻传播学获“省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立项”;机电电子工程、市场营销获批“荆楚卓越人才协同育人计划项目”;广播电视学、环境工程、土木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获“省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光电信息工程、生物工程获“省高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机械电子工程、自动化等3个专业获“省独立学院重点培育本科专业立项建设”。?

人才培养紧扣“国标”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高水平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目标,不断探索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有效途径。紧扣《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在构建各专业核心能力体系的基础上,引进先进国际教育理念,率先在同类院校中开展以学生为中心,以毕业生能力达成度为导向的obe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致力于让所有学生成人成才。

教学成果显著。《媒体融合驱动下的新闻传播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与实践》等4项目分获省高校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三等奖3项;《工程教育需要大工程观的研究与教育实践》等2个成果获湖北省高校教育研究优秀成果奖,《平面广告设计》等4门课程被纳入湖北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

学生管理有严有爱

学生管理工作以立德树人为原则,坚持“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理念,按照“大一半军事化、大二规范化、大三理性化、大四个性化”管理模式,致力于学生价值观培养和行为习惯养成教育。辅导员对学生在“关注、关心、关爱”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科学化管理。目前3人获全国民办高校优秀辅导员称号,承担学生工作相关研究课题8项。

滋桃润李独树一帜

已建成一支以重点大学专家教授为引领,骨干教师为支撑,优秀青年教师为主体,企业优秀人员参与,双师型教师渐成规模的多元化师资队伍。连续三届湖北省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中斩获大奖,3人被评省师德先进个人。硕士以上学位教师占80%,高级职称教师占总比达47%。

强化对中青年教师实践素养的要求,各学院外派企业教师比例占全校青年教师90%以上,部分院系达100%。遴选40余名教师赴国外大学进修或访学。双师双能型教师占师资总比达30%以上。

科研水平逐年提升

同类院校中首获湖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获武汉市科技局“科研成果就地转化奖”。近三年,学校累计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23项,市厅级项目48项,各类企事业单位项目53项,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60项。教师每年在sci等国际权威刊物和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近200篇;教师出版专著,主编教材、编著年均60余部;4个科研团队获批省级科研创新团队,吸纳学生进入科研团队,师生获批国家专利21项;2个团队获批省级科研创新团队。

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深入开展

首批入选教育部“互联网 中国制造2025”产教融合促进计划试点院校。4个产教融合项目获批教育部立项,分别是与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互联网 中国制造2025产教融合创新基地合作项目》,与中软国际《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产学合作综合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与中软国际校外实践基地建设项目获批教育部立项;与深圳讯方《教育部2016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通信实验实训基地》。有8个专业与企业深度共建联合招生的专业特色班或特色方向班。与近200家企业共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每个专业均有4个以上,其中建有广电专业省级示范实习实训基地和市营专业省级实习实训基地。与企业深度共建20余个产学研基地。建有国内首家台资企业人才培养基地。?

图书资源藏量丰沛?

图书馆目前拥有总馆、南区分馆、中区分馆三栋馆舍建筑,总建筑面积2万余平方米,阅览座位3000余个,图书馆每周开放98小时以上,网上电子资源提供7×24小时网上服务。截至2017年12月,图书馆拥有中外文纸本文献138万余册,生均拥有纸质图书达105册。图书馆每年订购期刊1200余种,涉及到本校专业领域的核心期刊基本订全;中外文数据库20余个,中外文电子图书300万余册,电子期刊近3万余种。

图书馆服务功能完备,拥有多种现代化的服务手段,可为读者提供外借、阅览、视听、咨询、文献检索、科研服务、读者教育、馆际互借、文献复制、文献传递等多类型、多层次的服务。

实验设备规模高配?

实验室建设领先同类高校,为学生提高应用能力和成功就业提供有力保障。目前共建工程训练中心、数控、光信息、通信、网络、新闻传播和模拟法庭等各类实验室80个,设备总值逾亿元。

创业基地沃土丰盈

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以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以创业实践项目为载体,建成“创业教育普及化、创业实践项目化、创业管理规范化和创业指导全程化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强力孵化学生实战创业。

崇尚科技,追求真知。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在全国机械设计大赛、全国软件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多个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和学科赛事中,3000余人次屡获殊荣,多次获全国或省级一等奖。

国际交流如火如荼

坚持开放办学、国际化办学,引进优秀大学的先进教育理念和教育管理模式,通过联合办学、学分互认、本硕连读、文化交流等多种合作模式,常年与美国、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意大利、韩国等国家和中国港澳台地区高校合作,为学生成人成才成功提供多样化选择,培养学生国际视野。

校园文化绚丽多姿

该校打造“健康向上、舒畅活泼、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校园文化,坚持主题教育引导青年、高雅艺术熏陶青年、社团文化培育青年。科技创新造就青年、社会实践锤炼青年、志愿服务引领青年、素质拓展提升青年、榜样力量影响青年,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校园文化建设成果多次获湖北省高校优秀校园文化奖。

生活环境优越便捷

地处武汉市中心城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与众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比邻。校园林秀花香,环境优雅。教学与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服务功能体系完善。

220条光纤连接到所有教学、办公、生活、宿舍各楼宇;全校布有电信wifi热点近800个,实现无线网全覆盖。建设有覆盖餐饮、消费、门禁、宿舍用电、开水、洗浴、超市、校园认证等的一卡通专用网络,为广大师生提供便捷的教学、管理、生活服务。

学生公寓安全、方便、舒适、温馨,均为4人间。每栋楼从1楼大厅到每个楼层都安装了监控设施,热水进寝室,每栋都有洗衣机,每间安装有空调。

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现有五个食堂,一个接待餐厅和三个超市,其中南区绿野苑是武汉市高校第一个全透明的树林餐厅,被誉为“最有情怀的高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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